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可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申请:
(一)当事人住址或工作地址应在使领馆相应领区。
(二)当事人应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领馆主要受理旅居加拿大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临时出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限于在加拿大境内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一般应当在当地有合法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申请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范围。驻加拿大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
1、声明书、委托书(部分委托书不能办理);
2、婚姻状况(注:不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国籍;
3、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当事人如需办理其他类别的公证书,原则上应在所在地办理公证,然后按照认证程序向使领馆提出认证申请。
二、公证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申请材料
一、如实、完整、准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公证当事人在加拿大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后退回)如枫叶卡、工作许可、学习许可等。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五、领事官员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意: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等时,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申请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
四、根据具体公证类型提交其他相应材料(详见下表)。
公证类型 |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 |
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存折、股票开户凭证等)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字。 2、委托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备。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寄养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被寄养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被寄养人出生证明等)。 | 1、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同时到场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 2、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籍。 |
诉讼委托书公证 | 1、委托书文本。 2、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诉讼需提供结婚证等。 | 1、申请人申办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的,受托人不得为离婚当事人另一方。 2、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
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 1、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3.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事项不能办理
|
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 1、声明书文本。 2、离异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须提交与原配偶的结婚证、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当事人须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 2、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当事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未婚人士如处理房产、办理户口等事项需申办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并在声明书中说明此证明仅限于在国内办理相关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办理
|
指纹公证 | 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名。 |
国籍公证
| 1.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 2.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材料 | 1.国籍证明是对当事人具有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事实的证明 2.一般可为拟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具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证明书 3.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在固定格式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有关文书原件 | 1.有关固定格式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委托书等司法文书或银行的表格、单据等 2.当事人亲自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
五、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居住地,按照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递交公证申请。
二、考虑到公证所需材料较多,建议提前发邮件咨询。请申请人将有关办证需求及材料发送邮件至vancouver@csm.mfa.gov.cn,工作人员对有关申请进行预审后,将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证件大厅办理。
三、申请人可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证件大厅领取办妥的公证书。现场缴费可使用借记卡付款或微信、支付宝二维码付款(不接受信用卡、现金支付)。如需要回邮服务,请提供已付费且填妥收、寄件人详细地址和信息的快递回邮信封和在当地银行或邮局购买的本票(Money Oder或Bank Draft),本票抬头务必填写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China(in Vancouver),不接受现金、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四、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 1 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可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文书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请仔细检查文书内容,避免遗漏或错误。
二、公证事项如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应按领事官员要求进行谈话,如实告知并签署《公证接谈笔录》。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用等情形的,有关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四、中国国内出具的驾驶证、结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有需要应在国内办理公证,驻外使领馆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上述证书办理公证。
注意: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等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来使领馆办理公证,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在办理委托书等公证时,当事人在委托书等“证件号码”栏内应填写护照号码。如当事人确有需要填写国内身份证号码,请提交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并在“委托事项”中个人姓名后添加备注(如:本人张三,身份证号码***,现委托……)。
(三)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四)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五)上述说明如有变动,以使领馆解释为准。